为发挥党校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地方党委智库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课题经费是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科学安排。科研课题经费纳入党校财务年度预算,围绕科研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预算,并按照财政批复的指标额度列支。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市情研究中心、财务处为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具体部门,要权责明确,各负其责。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课题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科研课题经费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批拨付。
第二章 科研课题经费资助办法
第三条 科研课题资助范围
(一)对全市党校系统科研课题且课题负责人为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市委党校提供科研课题经费资助。对于自行调研并在市情中心备案,且调研成果得到相应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批转的。
(二)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科研课题的难度和实际需要确定。如实际支出超出资助经费预算需要追加课题资助经费额度的,在课题结项后,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资助经费追加申请,经市情研究中心和账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课题成果被相应级别党政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和批转的,额外追加500元资助经费额度。
(四)对其他课题,党校不提供经费配套和资助,也不收取科研管理费。
第四条 科研课题资助经费拨付办法。科研课题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课题负责人提出具体课题调研方案和资助经费预算申请,列出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具体使用计划。课题负责人申请的资助经费总额及具体开支计划由市情研究中心和财务处进行初审,经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领导审阅后报校委会审定。审定后的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分三次拨付,首次拨付40%,调研中期拨付30%,结项后拨付30%。
第三章 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市内外调研的交通费、汽油费、住宿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
(四)会议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参加会议的费用。
(五)其他与课题调研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一) 科研课题经费仅限用于课题研究所需。
(二) 财务处是科研课题经费主管部门,市情研究中心协助管理。
(三)市情研究中心根据课题立项材料、课题负责人申请,核定科研课题资助经费总额,并填写《经费通知单》。
(四)财务处审核《经费通知单》,并按规定拨付。
(五)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使用经费必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
(六)报销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七)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度的15%。
第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课题负责人初审,市情研究中心对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进行审核,财务处审验报销单据,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科研课题经费监督
科研课题研究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追回已拨经费;对因特殊原因中止研究的(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停止拨款、追偿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九条 科研课题结项后,资助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在课题研究结束后交信息中心保存。
第十一条 非我校科研课题,设立发布机构对课题资助经费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情研究中心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试行。
中共秦皇岛市委党校
2015年6月30日